2008年10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给精神损害赔偿加点分量
张永琪

  据报载,10月23日起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,将首次对实施14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进行“大修”。曾参与此法起草及修正案意见征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:“此次国家赔偿法修订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。”
 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不支持精神损害。受害人不管受到多重的精神伤害,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支持。有的即使得到支持,那也是象征性的,离索赔额相差甚远。
  万里大造林案受害者焦振生,在讨回25万元投资后反被万里大造林公司以敲诈勒索罪起诉,被羁押了219天。因犯罪事实不清,检察院两次向当地公安机关退卷,并最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。后来,焦振生得到了因错误拘留、错误逮捕、违法羁押219天期间的21748.89元赔偿金,但羁押期间造成多种疾病的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赔付要求均未得到赔偿(据10月23日《燕赵都市报》)。该报道称,这不仅对受害人的人权和精神造成侵害,对难以对错案制造者产生惩戒作用。
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优势地位,其侵权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后果,往往大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。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,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,是对申请人的最大保护。从完善国家赔偿机制来看,也是不可缺少的。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,不能只有象征意义,也不能缺乏具体标准,给执行留下过大的弹性空间。假如受害人获得的精神赔偿微乎其微,在跨度很大的上限与下限之间只能执行下限,这样就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。
  即将进行“大修”的国家赔偿法,有望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,可将司法文明向前推进一步,也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加了责任。精神损害所造成的后果,有的不亚于物质损害,甚至会超过其损害后果。鉴于这一赔偿的特殊意义,赔偿标准不能只重“精神”,而要体现惩罚性;不仅要像按照“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”予以补偿那样具体明了,方便操作,而且还要视精神损害程度予以惩罚,一般不能低于经济赔偿标准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还要给予数倍的赔偿。对于特殊错案,还应像工商打假那样,假一罚十,并让有过错的冤假错案制造者个人也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,这样才有利于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感,才会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冤假错案发生。